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参保居民住院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具体标准

  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,先由个人负担起付标准以下的费用。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费用由统筹基金按比例支付,参保居民个人也要负担一定比例的费用。


  起付标准按不同类别定点医疗机构划分为:一类定点医疗机构300元;二类定点医疗机构600元;三类定点医疗机构900元。


  在一个自然年度内,统筹基金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25000元。


  参保居民住院期间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,在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,由统筹基金按以下标准支付:在一、二、三类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比例分别为60%、55%、50%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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